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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十三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



第一章

第一条 为规范三十三处内部信息公开工作,提高三十三处工作透明度,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,更好地为三十三处发展服务,根据《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》和《中煤矿建信息公开管理办法》要求,结合本三十三处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息,是指三十三处在生产管理实施和业务管理过程中制作、获得或者拥有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
第三条 三十三处党委工作部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;各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,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

第四条 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、及时的规则。

第五条 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
第二章 公开内容及目录

第六条 公开内容

信息公开的一级目录应包含企业信息、经济信息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、社会责任履行、整改落实情况、企业党建、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,二级目录根据分类进行分解设立。在具体落实中既要遵循文件规范,满足信息公开需要,也要符合企业实际,确保涉密信息安全。

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:

(一)涉及国家秘密、企业内部机密的信息;

(二)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;

(三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上级规定、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。

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时限

第八条 企业信息公开相关内容在三十三处官网上公开。

第九条 相关业务部门要按照“谁形成谁公开,谁公开谁负责”的原则,做好发布内容的前期审核工作,审核完毕后报信息公开管理部门进行复审,并按照三十三处网站管理办法,填写《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》,按照流程进行发布。企业信息原则上月末更新一次。

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流程

第十条 工作职责

(一)三十三处党委工作部作为牵头部门,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。

(二)三十三处各部门编撰本部门相应需公开的企业信息,并依工作流程进行信息公开。

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前严格履行下列工作流程:

(一)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;

(二)提供信息的部门分管领导进行审查;

(三)党委工作部负责人授权网站发布;

(四)未经决定的,不得向社会公开;

(五)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、遗漏或误导时,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、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十三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执行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